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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长春市慈善会。
    (英文名称chang chun charity federation 英文缩写:cc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长春市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有关团体自愿参加而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组织和团结各方面力量开展公益活动,筹措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为社会上不幸的人和困难群体提供帮助,协助政府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加强社会保障,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第四条 本会上级主管部门为长春市民政局,接受长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中国·长春。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宗旨,广泛募集慈善资金,其主要渠道是:
    (一) 接受各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现金及实物捐赠;
    (二) 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 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基金;
    (四) 依据有关规定创办实体,促进资金增值;
    (五) 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资。
    第七条 按照本会工作宗旨,兴办慈善事业,援助公益事业,实施安老、助孤、助学、助医、助残、扶贫、济困、赈灾等慈善救助项目。
    第八条 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精神抚慰和物质援助。
    第九条 加强国际间和港、澳、台地区、兄弟省(市)、自治区慈善团体以及友好人士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理论研讨和相关活动,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条 加强慈善宣传,不断增强社会影响力,为慈善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收集和反映各界人士的有关要求,为政府制订有关方针政策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制。会员资格:
凡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慈善事业的长春市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或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范围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可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有入会自愿和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按照本会宗旨,为发展地方慈善事业做出贡献;
    (四)收集和反映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情况、意见和要求;
    (五)按期缴纳会费;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协商、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民主协商方式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其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经济实体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其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 筹备召开理事会;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或二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制定工作制度,实施工作计划,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解决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三)热爱公益事业,有一定社会声望和开拓进取意识;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人代表由会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会长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职责:
    (一) 秘书长对会长负责,主持慈善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
    (二) 协调、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负责各种会务及大型活动的组织落实工作;
    (四)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九条 资金来源
    (一) 政府投入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二) 国内外各界捐赠和赞助;
    (三) 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收入;
    (五) 会员会费;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
    本会资金使用分为两部分:工作经费和慈善救助金。
    工作经费来源于专项捐赠、政府资助、发展基金增值部分、实体收入、捐赠款利息以及捐赠款中按比例提取部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和事业发展以及日常办公支出。工作经费与慈善救助金严格区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真实、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来源于国家拨入或社会捐赠及资助。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外借。
    第三十五条 本会编制内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其他原因注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长春市慈善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长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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